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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