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
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的
债务期限; (3)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
使用权权属; (4)
抵押担保的范围; (5)
当事人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