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80周岁、具有当地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携带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及
复印件,到
户籍所在地向村(居)委会申请享受
高龄补贴。申请人须填写《高龄补贴申报登记表》(附表一、二,简称《申报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
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待无异议后,将《申报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街道)老龄办。 第七条 乡镇(街道)老龄办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
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申报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市)老龄办。 第八条 区(市)老龄办应对申报人员进行再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申报人员如出现跨地区户籍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填写《高龄补贴
注销登记表》(附表三,简称《注销表》),进行注销登记。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上报乡镇(街道)老龄办。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市)老龄办备案,同时终止向其发放高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