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
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
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
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
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
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