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审查矿业权承包
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采矿劳务还是采矿权的变相流转。 2、
承包人获取合法利益的形式为劳务收益还是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 3、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采矿权人)是否参与矿山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发包人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
责任主体。 4、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货款结算等行为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还是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各行为。 5、承包期间,承包人是否能够对采矿权进行再处分,如转包、转让、
抵押等。 6、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明显过长。承包期限应该是确定的,承包期限一般应短于采矿许可征的
有效期限,不得约定采矿权的延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由其办理延续手续;承包期限也不得约定的不明确,例如约定为直到矿种采完;一般而言,承包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而定,最长不得超过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的期限。 7、承包期内,承包人是否进行大量
固定资产投资。 8、承包人是自然人、
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同的承包主体具有不同的开采矿产品范围和具备的资质也不同。 9、不能仅以
当事人签定合同的名称判断
合同的性质,重在根据合同的内容判断合同是否属于承包合同。 以上内容就是矿山开采
施工合同无效,希望您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