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
辞退员工的,就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