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劳动法之所以把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
诉讼的必经程序,是有原因的。 首先,为了缓和双方
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
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其次,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
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
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再次,法院的
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
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
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
劳动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