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
赡养老人赡养问题,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根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 有
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
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
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医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应当为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和
医疗费用。 2、生活上照料 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尽到照料义务,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的,父母有权力要求子女承担该部分费用。 3、精神上慰藉 尽可能多陪伴父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让老人心情愉悦地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