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认为是
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
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负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
劳动法和
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的最基本的原则;(2)负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负伤证据;(3)用人单位有可能为逃避事故责任,而采取转移现场,
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该条规定也不排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
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的权利。以上是对你提问的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