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一般来说,钱款支付稍为便捷,离婚协议签署后执行起来较为痛快。在房产的变更上,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特别是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变更起来手续更为烦琐。假如在变更前不能将房贷还清,银行一般不允许变更借款合同,使得产权过户手续也没办法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若非得筹钱还贷后办理过户的,为防止对方事后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妨约定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责任,以促使对方为免除承担责任而积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此外,签署约定时,还应要求将相关的权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对于房屋的权利文件有:
1、购房合同及附件;
2、契税凭证;
3、教育附加费四税通用凭证;
4、按揭贷款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
6、交款发票。
(二)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即便对方的收入稳定,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为多少。但我们知道,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还好说,倘若发生变更,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该按何种数额支付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那么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也是不能有恶意转移或者是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已经将离婚财产分割完毕后发现对方有以上说明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重新分配离婚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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