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房管局答复,若住房属
国有土地上房屋,
房产证丢失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 1、房屋权利人应持
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
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
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
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
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收费标准是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购房合同不慎丢失怎么办 一般来讲,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购买的是
期房,并且没有办理
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我国《城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
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
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
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法律不予保护。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如果您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采纳以下建议: 首先,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记着要加盖财务有效章以便查询。 其次,倘若不幸与无信誉可言的开发商遭遇,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讳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已交购房款等事宜,这样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应有的作用。尽量想办法得到这一份原合同的复印件备用。一般来说,开发商出具的应该是正式发票,财务有底可查,很难做假,所以发票一般来讲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