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日照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393号)的规定执行。
3、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会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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