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以下任一情形的存在,就会
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
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
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三)在同案
犯罪嫌疑人被提请
批准逮捕或者
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
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
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关于规划
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五)
涉嫌犯罪的现有
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