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离婚上诉状。离婚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离婚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
离婚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即明确自己上诉要达到的目的,如请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请求撤销原不准离婚的判决准予离婚。上诉的理由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和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一审离婚案件可能是以判决形式作出,也有可能是以裁定方式作出。其中如果是判决的话,当事人在对判决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则需要在判决书送达之后的15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如果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则此时就不能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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