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由律师365特邀嘉宾重庆联义律师事务所李忠敏律师为您解答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因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存在特殊情况随父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其随生活复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妻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其并且有能力帮助照照顾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父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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