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二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明知是
盗窃、
抢劫、诈骗、抢夺的
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
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