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
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
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
法规定的
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
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