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单处
罚金的
公诉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责任的案件;(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三)比较复杂的
共同犯罪;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四)被告人系盲聋哑人;(五)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