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补开
病假条,完善
病假手续,一般仅限于紧急救治。 《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
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
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
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