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2、《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
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主从
合同纠纷的
管辖 债权人如果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
当事人一起
起诉到法院,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从合同产生的
诉讼从属于因主合同产生的诉讼。因此法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诉讼的,以主合同确定管辖。 主合同的管辖地无非是债务人住所地或者主
合同履行地。由于在
一般保证情况下采用共同诉讼的模式,即债权人仅起诉
一般保证人,不起诉债务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因此,一般保证情况下永远是以主合同确定管辖。其他物的担保合同,比如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