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按照本市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有:
1、取得当地户籍的人员(包括毕业就业时直接申请办理上当地户籍或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2、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人员(包括毕业就业时直接申请办理当地户籍或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这两种情况下,大学生在就业后可以参加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当地城镇社会保险(简称“城保”)或者是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以上两种情况在缴纳社会保险金部分完全相同;在缴纳当地住房公积金部分有所差别,即用人单位对于取得当地户籍的人员,必须为其缴纳当地住房公积金;而用人单位对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人员,没有强制性义务为其缴纳当地住房公积金。
(二)没有当地户籍,也没有当地居住证
这类人员在就业后可以缴纳“当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当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录用外来人员手续。当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综上所述,非当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面谈“四金”问题时,应当先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户籍情况,并谈妥用人单位在办理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方面的义务,亦可将协商结果签入就业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以免影响将来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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