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流程。 一、
申请执行 1、申请应当向作出
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
管辖。 2、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
申请执行人和
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申请执行人的
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
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的理由,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
履行义务。 二、法院受理 1、人
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
申请复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四、发出执行通知 1、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
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五、采取
强制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2、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