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必须依法送达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报告中,应详细记载: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等事项。与实际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必要时应要求重新评估。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一些救济权利,包括:如复核,重新鉴定等:
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可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指出报告所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收到该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原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变的,该机构应同样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机构会根据这套房子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合理的评估方案,当然也有可能会同时采用以上这几种评估方法,具体会在评估报告书当中写清楚用的哪一种评估方法。或者在评估机构还未出具评估报告之前,产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先预估一下房子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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