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项目负责人用跟别家签订的合同对我进行索赔,合同的章是用的项目章,明确表示项目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1.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形式要素包括合同主体的签名或盖章。在该条款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应当以企业的名义盖章,并且该盖章应为企业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项目章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合同有效的签章。
2.项目章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项目章仅用于项目管理范围内,不宜用于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经济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表明该项目章无权签订经济合同,那么使用该项目章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合同。
3.关于索赔的问题:
如果对方是以该无效合同为依据对您进行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法律上,对方依据无效合同要求索赔的行为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4.法律建议:
-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您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该合同的无效性。
-调解和解:您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进一步确认该合同的无效性,并尝试达成和解。
-法律诉讼:如果对方坚持索赔,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主张您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