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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怎样证明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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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这样证明:
对于原告,应看其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是否收到了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有权提起诉讼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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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怎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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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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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什么享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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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审查原告主体资格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政诉讼如何审查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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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立案后多久通知调解
[律师回复] 解析:
从人民法院决定正式启动案件立案手续的那一刻起,需在法定五日内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分发给被告知悉,同时也必须提醒被告有义务对此进行文字形式的答辩;
而对于被告来说,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他们应在十五日之内,针对这项起诉状内容,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复。
若被告因非其主观意愿导致无法在此期限内完成答辩工作,可以向上诉法庭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出适当的延期申请。
具体的决策权在于人民法院院长,他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书面裁决。
在人民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面向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也是重要环节之一。
无论是在开庭之前还是在庭审期间,都可以进行这一环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1、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认定条件: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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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一方是业主,另一方可以行使权利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业主的配偶同样被认为是享有业主产权的人士。
所谓业主身份,即意味着有权对房产拥有所有权;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往往实际上居住于房屋内部并长久使用该住宅的人,也可以被视为业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那些依照合约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群体,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范畴内的住户,他们的配偶依法享有行使业主权利的资格。
因此,如果业主的配偶在房地产证书上留有姓名,那么便可以将其视为业主。
当房产属于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时,无论是登记在任何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另一方都理所当然地成为业主,自然也就具备了选举以及参与业委会成员的资格。
至于房产仅仅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个人私产,在此种情形之下,只有在房地产证书上被登记为业主的那一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而另一方则不具备业主身份,因此也无法参加业委会的选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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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驳回起诉合法吗?
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是可以驳回起诉的,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行政诉讼主体存在上述情况的,是不可以起诉处理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驳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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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离职证明盖章盖在空白处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从严格的规章制度层面来看:
在文件的空白区域盖上公章并无不当之处;
然而,从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的角度来看:
此举并不适宜且存在潜在风险。
只要文件上有加盖单位公章,即意味着它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因如此,在空白纸张上盖上公章无疑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性。
对于在文件空白处盖章的行为,存在着被他人恶意篡改或伪造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可能,由于未覆盖任何文字内容,修改起来更为便利,这也是在空白处盖章所面临的巨大风险之一。
综上所述,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我们都可以明确地指出,在空白处盖章是极其危险的,除非是在特殊情况下,否则应尽可能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关于合同上打印的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署合同时,如需加盖印章,应当采用原始印章,若印章为打印形式,则该合同如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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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孩玩耍至右眼失明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考虑对视力受损者进行赔偿时,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因工作或生产活动受影响而产生的误工费用、护理人员的报酬、与交通出行相关的费用、住宿期间产生的开支、入院及出院后的膳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补充等。
若视力受损情况严重,可能会导致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诸多不便,因此还需支付其生活必需品的额外开销,以及由于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有集体证的房子可以买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集体产权住房尽管可以购买,但却无法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保护。
以下为您列举了购买集体产权住房所可能遇到的潜在风险:
首先,此类住房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因此无法获得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人财产的范畴,因而不得进行公开市场交易。
这些住房的建造均是由行政区域政府亲自许可,未经正规房产管理局的注册记录,居住者对于这套住房并不享有完整的独立产权。
其次,购买集体产权住房实属违反法规之举,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集体产权住房对外销售更是违法行为。
一旦发生争议,法律不会提供任何保护。
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将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由于涉及到诸如房屋拆迁、价值增长以及继承等方面的问题,部分原住民对自己的出售行为感到遗憾,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集体产权住房外销显然是违法行为,卖房者有权利收回房子。
此外,购买集体产权住房并不能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只能获得居住的权限。
反之,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人则拥有绝对的独立产权,并持有房屋产权证。
拆迁补偿与购房者无关,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制定出针对拆迁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给予承租方补偿的相关条款,补偿的对象仅限于农村土地或其上面的建筑物所有者。
关于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过户转让的情况,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并获得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书;
其次,居住房屋的转让受让方应为房屋所在乡镇范围内具备住宅建设资质要求的个人,非居住房屋的转让受让方则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者;
最后,居住房屋转让的申请需要经过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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