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那么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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