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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否是合法的?

#工程质量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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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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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续标”是建筑行业的习惯说法,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一期、二期、三期;
如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续标;
因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施工单位已经中标,从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考虑,施工单位继续参加招投标,占据一定的优势,增加了中标的可能因素。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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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是否可以直接付给分包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实施流程中明确了各步骤和角色责任分工与费用支付方式。业主方支持并保障总包商向分包商支付款项,总包商则根据财务状况和合同条款决定是否支付。付款方式多样且灵活,可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效率选择,如按完工目标结算、按实际形象进度分阶段结算、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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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合法的吗?
“续标”是建筑行业的习惯说法,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一期、二期、三期;如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续标;因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施工单位已经中标,从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考虑,施工单位继续参加招投标,占据一定的优势,增加了中标的可能因素。
1w浏览2024-10-27
施工方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但不可以直接起诉总承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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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合法的吗
8.1w浏览2023-09-09
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否是合法的?
“续标”是建筑行业的习惯说法,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一期、二期、三期;如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续标;因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施工单位已经中标,从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考虑,施工单位继续参加招投标,占据一定的优势,增加了中标的可能因素。
1w浏览2024-09-30
施工方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但不可以直接起诉总承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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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但不可以直接起诉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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