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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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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机关为防止违法行为等其他情形,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二、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2、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上述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三、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之外,对吸毒成瘾人员还可以采取社区戒毒的方式戒毒: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3、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4、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吸毒、注射毒品的行政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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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能否监外执行
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并不涉嫌构成犯罪,因而一般是不能对被解毒之人进行监视居住的。因为监视居住有自己的适用对象,而这其中并不包括强制隔离解毒。实践中,如果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严重疾病,不外出接受相应的治疗有很大可能会危及到他的生命的,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同时上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进行备案,那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接受相应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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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海强奸罪律师起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解析:
位于上海的强奸罪辩护律师们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其中首要的任务便是为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提供完整而周密的法律辩护服务,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免受不公正待遇。针对每个案件的特定情节,这些诉讼专家会细心地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积极搜寻相关证据,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严谨的质询,制定出最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辩护策略,并在庄严的法庭之上,以代理人的身份为被告进行有力的辩护陈述。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需向被告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协助被告与检察机关就可能达成的认罪协议展开积极的磋商,同时在必要情况下,为被告争取上诉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隔离戒毒可以监外执行吗
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并不涉嫌构成犯罪,因而一般是不能对被解毒之人进行监视居住的。因为监视居住有自己的适用对象,而这其中并不包括强制隔离解毒。实践中,如果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严重疾病,不外出接受相应的治疗有很大可能会危及到他的生命的,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同时上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进行备案,那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接受相应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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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拘留律师是否可以会见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遭受到行政拘留,则可依法聘请律师前往探望。而当被拘留者的律师进行探访时,务必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持有并展示其律师执业证书、出具由律师事务所以及机构的证明文件以及携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材料。此外,被拘留者委托的律师在探视被拘留者时,
其次数与时间均不受任何限制,但需确保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律图金华
律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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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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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吗
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如果吸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当事人已经吸毒成瘾,之前戒毒以后又再次复吸的,对这些人员当地的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行强制戒毒的,其他的强制执行方法还包括代履行,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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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什么性质行为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什么性质行为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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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可以行政诉讼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您或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刑事拘留能否被视为行政拘留?答案是否定的。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刑事拘留并非行政拘留的同义词。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如您对于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存在不满意见,您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比之下,刑事拘留则是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采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以下七种情况下有权实施刑事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当您因上述原因被刑事拘留时,若对公安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您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若公安机关认为其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不当,应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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