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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土地承包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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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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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
1、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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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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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 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 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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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1、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2、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1w浏览2024-09-15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其
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
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其
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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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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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1w浏览2024-09-19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其
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
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其
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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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什么?又该如何处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进行了界定:“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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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闲置费征收规定:商业类房地产用地按出让金总额1.2%征收,一般建设用地0.8%,工业及基础设施用地0.4%。累计征收总额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1w浏览2024-04-29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其
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
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其
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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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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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其
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
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其
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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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闲置土地的流程以及有哪些处置办法呢?
已动工开发的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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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其
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
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其
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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