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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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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如阳律师
邵如阳律师在线
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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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行政复议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行政复议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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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
(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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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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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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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 (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1w浏览2024-10-18
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是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委直属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负责人及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委相关处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程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事由;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五)案件处理结果;
(六)结案时间。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
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要求提供签收单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出具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留存。
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委相关处室应在收到邮件当日将邮件交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信封留存。
第七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申请材料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的,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即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经审查,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撤回材料留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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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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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吗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w浏览2024-10-25
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是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委直属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负责人及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委相关处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程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事由;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五)案件处理结果;
(六)结案时间。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
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要求提供签收单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出具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留存。
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委相关处室应在收到邮件当日将邮件交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信封留存。
第七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申请材料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的,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即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经审查,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撤回材料留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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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是否正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是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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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是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委直属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负责人及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委相关处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程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事由;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五)案件处理结果;
(六)结案时间。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
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要求提供签收单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出具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留存。
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委相关处室应在收到邮件当日将邮件交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信封留存。
第七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申请材料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的,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即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经审查,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撤回材料留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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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 (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1w浏览2024-10-07
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是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委直属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负责人及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委相关处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程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事由;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五)案件处理结果;
(六)结案时间。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
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要求提供签收单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出具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留存。
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委相关处室应在收到邮件当日将邮件交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信封留存。
第七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申请材料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的,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即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经审查,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撤回材料留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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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如何理解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书面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有:(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1w浏览2024-09-17
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是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委直属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负责人及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委相关处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程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事由;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五)案件处理结果;
(六)结案时间。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
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要求提供签收单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出具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留存。
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委相关处室应在收到邮件当日将邮件交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信封留存。
第七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申请材料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的,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即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经审查,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撤回材料留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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