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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死亡是不是算工伤

#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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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柳雪律师
韦柳雪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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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陪客户喝酒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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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死亡是否算工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陪客户喝酒死亡是否算工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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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陪客户喝酒死亡是否算工伤
陪客户喝酒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w浏览2024-09-19
陪客户喝酒死亡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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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陪客户喝酒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陪客户喝酒不算工伤,因为我们国家工商保险条例当中所规定的,如果算做工伤的话,必须是在工作的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伤害,但是陪客户喝酒的话,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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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陪客户喝酒死亡是不是算工伤
陪客户喝酒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w浏览2024-10-15
陪客户喝酒死亡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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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死亡算工伤吗?
陪客户喝酒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w浏览2025-05-10
陪客户喝酒死亡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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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后窒息身亡,能认定工伤吗
1w浏览2025-06-21
陪客户喝酒死亡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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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请客喝酒死亡,客人是否应当赔偿
在宴会场合中,若主人因客人的热情邀约而饮酒过量导致身亡,那么客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判断。若经证实客人曾采取过分的劝酒手段,或者其明知道主人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却仍然加以劝阻,同时,在主人酒醉之后也未能履行适当的照看及护送责任等不当行为时,则客人有可能被判定需负起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然而,倘若确认客人并无以上所述的任何过错行为的话,那么他们通常是无需对此进行赔偿的。
1w浏览2024-10-07
陪客户喝酒死亡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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