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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不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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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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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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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不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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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犯罪构成必备条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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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试用期是不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w浏览2024-10-01
试用期准备要离职,有没有必要再新单位面试时候提到试用期的工作?还是只说之前的工作内容
[律师回复] 应当如实陈述。劳动者试用期内,准备解除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求职新单位,应当向新单位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这些知情权的范畴是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不如实说明的,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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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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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试用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w浏览2024-10-13
试用期准备要离职,有没有必要再新单位面试时候提到试用期的工作?还是只说之前的工作内容
[律师回复] 应当如实陈述。劳动者试用期内,准备解除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求职新单位,应当向新单位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这些知情权的范畴是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不如实说明的,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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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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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属于劳动必备条款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w浏览2025-05-19
试用期准备要离职,有没有必要再新单位面试时候提到试用期的工作?还是只说之前的工作内容
[律师回复] 应当如实陈述。劳动者试用期内,准备解除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求职新单位,应当向新单位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这些知情权的范畴是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不如实说明的,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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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款项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服务期的规定,给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的规定,都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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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属于劳动必备条款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w浏览2025-05-15
试用期准备要离职,有没有必要再新单位面试时候提到试用期的工作?还是只说之前的工作内容
[律师回复] 应当如实陈述。劳动者试用期内,准备解除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求职新单位,应当向新单位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这些知情权的范畴是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不如实说明的,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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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岗位是属于必备的条款吗?
劳动合同岗位是属于必备的条款,这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工作的岗位,只要一旦确定自己需要履行合同的责任;除了岗位之外,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还有劳动报酬都需要注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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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一、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二、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试用期、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福利待遇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w浏览2024-10-04
试用期准备要离职,有没有必要再新单位面试时候提到试用期的工作?还是只说之前的工作内容
[律师回复] 应当如实陈述。劳动者试用期内,准备解除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求职新单位,应当向新单位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这些知情权的范畴是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不如实说明的,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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