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管辖的规定。
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区县人民法院。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到被告也就是保险公司住所地起诉。
二、保险管辖的特别规定。
有些情况下,原告不想到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时候看保险管辖的特别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是指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