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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做工伤鉴定在哪

#工伤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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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柳雪律师
韦柳雪律师在线
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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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工伤鉴定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工伤鉴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工伤鉴定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西宁做工伤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在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再次鉴定在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论哪种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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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做工伤鉴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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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伤鉴定中介应该在哪里做鉴定?
有些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幸因为工伤而进行了休息,那么,如果他想要进行工伤鉴定的话,应该去哪里?下面我们一起来以西安工伤鉴定中介应该在哪里做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来看,如果是西安的市民,建议去鉴定中心有西北政法,西安交大。具体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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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西宁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西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地址:柴达木路4号。附近公交:
1、小桥十字东-公交站59米途径公交车:82路
2、小桥十字西-公交站71米途径公交车:4路70路82路107路
3、海西路口-公交站168米途径公交车:18路
4、海西路中-公交站196米途径公交车:18路
5、小桥-公交站309米途径公交车:1路6路12路13路15路16路34路40路70路82路101路107路108路304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一、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三)其他;
二、鉴定项目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
(六)工伤复查鉴定;
(七)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
三、鉴定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鉴定程序
(一)申请时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原则上每2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时间为逢单月20日至25日。
(二)申请方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工伤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鉴定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市劳鉴办申报。
(三)申请鉴定需提交材料
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1)单位介绍信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4)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申请人为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市劳鉴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组织鉴定:市劳鉴办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鉴定通知:市劳鉴办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接受临床检查。(
1)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由市劳鉴办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出具各种诊查资料和诊断证明。
2、专家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加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3、作出结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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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西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地址:柴达木路4号。附近公交:
1、小桥十字东-公交站59米途径公交车:82路
2、小桥十字西-公交站71米途径公交车:4路70路82路107路
3、海西路口-公交站168米途径公交车:18路
4、海西路中-公交站196米途径公交车:18路
5、小桥-公交站309米途径公交车:1路6路12路13路15路16路34路40路70路82路101路107路108路304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一、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三)其他;
二、鉴定项目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
(六)工伤复查鉴定;
(七)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
三、鉴定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鉴定程序
(一)申请时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原则上每2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时间为逢单月20日至25日。
(二)申请方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工伤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鉴定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市劳鉴办申报。
(三)申请鉴定需提交材料
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1)单位介绍信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4)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申请人为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市劳鉴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组织鉴定:市劳鉴办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鉴定通知:市劳鉴办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接受临床检查。(
1)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由市劳鉴办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出具各种诊查资料和诊断证明。
2、专家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加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3、作出结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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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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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三)其他;
二、鉴定项目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
(六)工伤复查鉴定;
(七)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
三、鉴定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鉴定程序
(一)申请时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原则上每2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时间为逢单月20日至25日。
(二)申请方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工伤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鉴定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市劳鉴办申报。
(三)申请鉴定需提交材料
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1)单位介绍信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4)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申请人为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市劳鉴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组织鉴定:市劳鉴办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鉴定通知:市劳鉴办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接受临床检查。(
1)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由市劳鉴办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出具各种诊查资料和诊断证明。
2、专家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加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3、作出结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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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桥-公交站309米途径公交车:1路6路12路13路15路16路34路40路70路82路101路107路108路304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一、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三)其他;
二、鉴定项目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
(六)工伤复查鉴定;
(七)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
三、鉴定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鉴定程序
(一)申请时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原则上每2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时间为逢单月20日至25日。
(二)申请方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工伤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鉴定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市劳鉴办申报。
(三)申请鉴定需提交材料
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1)单位介绍信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4)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申请人为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市劳鉴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组织鉴定:市劳鉴办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鉴定通知:市劳鉴办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接受临床检查。(
1)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由市劳鉴办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出具各种诊查资料和诊断证明。
2、专家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加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3、作出结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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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西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地址:柴达木路4号。附近公交:
1、小桥十字东-公交站59米途径公交车:82路
2、小桥十字西-公交站71米途径公交车:4路70路82路107路
3、海西路口-公交站168米途径公交车:18路
4、海西路中-公交站196米途径公交车:18路
5、小桥-公交站309米途径公交车:1路6路12路13路15路16路34路40路70路82路101路107路108路304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一、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三)其他;
二、鉴定项目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
(六)工伤复查鉴定;
(七)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
三、鉴定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鉴定程序
(一)申请时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原则上每2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时间为逢单月20日至25日。
(二)申请方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工伤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鉴定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市劳鉴办申报。
(三)申请鉴定需提交材料
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1)单位介绍信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4)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申请人为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市劳鉴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组织鉴定:市劳鉴办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鉴定通知:市劳鉴办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接受临床检查。(
1)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由市劳鉴办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出具各种诊查资料和诊断证明。
2、专家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加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3、作出结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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