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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法最新规定

#劳动保障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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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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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我国,哺乳期妇女在工作中享有特殊权益。这些是一些主要的规定:
1.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妇女在孩子出生后的一年内(哺乳期)享有哺乳假。在这一年内,她们每天有至少一小时的时间喂奶。如果生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这个时间会相应增加。
2.工作安排:在哺乳期内,雇主不能安排加班或者夜班。而且,不能安排到有害健康的工作岗位,比如有毒、有害、放射性的工作环境。
3.解雇保护: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雇主不能解雇女员工,除非员工有严重的违法或者违纪行为。
4.哺乳室:大型企业或者机关单位应该设立哺乳室,方便哺乳期妇女喂奶。
总的来说,哺乳期妇女在工作中享有很多特殊的权益。如果你是哺乳期的妈妈,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权益,不要让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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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法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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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哺乳期最新规定是什么
教师哺乳期的最新政策规定,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师,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若女教师生育多胞胎,则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1w浏览2024-04-28
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扩展资料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8号)。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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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哺乳假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在满足计划生育政策下,产后如抚育困难,可申请哺乳假。生育第一胎并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6个月哺乳假及独生子女奖励费;生育第二胎女职工享3个月哺乳假(需遵守计生条例)。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为独生子女女职工提供最长一年的哺乳假(含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1w浏览2024-04-26
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扩展资料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8号)。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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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哺乳期妇女的工作规定最新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员工,单位不得延长工时或安排夜班,并避免分配第三等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岗位,还需保障她们在工作日内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同时,应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确保这些特殊保护措施得以落实。
1w浏览2024-03-26
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扩展资料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8号)。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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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扩展资料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8号)。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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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重庆哺乳假规定法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扩展资料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8号)。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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