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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1000元算大额吗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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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忆帆律师
徐忆帆律师在线
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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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恋爱期间的赠予以及撤销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所述:
首次,在恋爱阶段的一般性的赠与行为是不被允许返还的;
其次,当互相之间基于礼貌且常态化的交往中所产生的随手馈赠礼物则不等于附有执行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馈赠物即便对方已经收到也不应该被强求回去;
同时,由于婚约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及带有特别彩礼性质的财物是可以被要求返还的,这主要源于以婚姻为目标的财物赠与乃是一种带有特定执行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
再者,针对情侣间的无偿赠予,下面两种情况通常是不被鼓励进行索要的:
第一,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花销;
第二,特殊庆祝节日时送给对方的彩礼;
然后,诸如"520"、"1314"这样象征特殊意义的转账则不在此列,因为它们并未包含任何明显意图;
最后,小的金钱赠予,只要其涉及到的金额并不巨大,并且没有特定的寄托或者引发争议的打算,这种情况下通常也是不会被主张返还的;
最后一点是,如某些人通过送出财物来猎艳异性,玩弄他人感情,甚至影响了社会公德风气,那么他们所送出的那些较大金额的财物,尽管数额很大,但按照社会公德认知来看,法律支持将其返还给送出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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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1000元算大额吗
恋爱期间的1000元赠予,若无特殊意义或约定,通常不被视为大额财物,难以主张返还。但如涉及婚约、彩礼等特殊情形,或存在玩弄感情、违反社会公德等不法行为,赠予者可能有权要求返还。具体应根据双方约定、赠予目的、社会公德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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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赠与1000元算大额吗
恋爱期间的1000元赠予,若无特殊意义或约定,通常不被视为大额财物,难以主张返还。但如涉及婚约、彩礼等特殊情形,或存在玩弄感情、违反社会公德等不法行为,赠予者可能有权要求返还。具体应根据双方约定、赠予目的、社会公德等因素综合判断。
1w浏览2024-03-31
怎样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恋爱期间出资购车及转账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当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张某某在恋爱期间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双方的恋人身份关系而为之的,其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故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支持张某某返还购车及其他转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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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赠与是多少?
大额赠与是多少没有一个固定标准。1、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2、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1w浏览2025-05-28
怎样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恋爱期间出资购车及转账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当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张某某在恋爱期间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双方的恋人身份关系而为之的,其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故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支持张某某返还购车及其他转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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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多少
1、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大额一般是超过5万元以上,因为银行大额转账一般是指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上。2、另外,如果含有特定的条件,比如情侣之间明确是借款的、或者没有说明用途的大额转账可以要求返还。3、但是,一些小额几百,或具有特殊含义金额以及特殊的日期,购买的一些物品会认定为是赠与,除非一方明确愿意返还的可以要求返还。
1w浏览2025-05-05
怎样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恋爱期间出资购车及转账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当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张某某在恋爱期间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双方的恋人身份关系而为之的,其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故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支持张某某返还购车及其他转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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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多少属于大额?
恋爱期间,赠与金额超过3000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大额”。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该行为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情侣之间明确是借款的、或者没有说明用途的大额转账可以要求返还。
1w浏览2025-05-03
怎样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恋爱期间出资购车及转账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当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张某某在恋爱期间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双方的恋人身份关系而为之的,其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故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支持张某某返还购车及其他转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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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赠与能否追回?
双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一定能全部追回。
1w浏览2025-05-20
怎样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恋爱期间出资购车及转账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当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张某某在恋爱期间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双方的恋人身份关系而为之的,其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故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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