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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买找谁解决问题

#房屋买卖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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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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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房屋买卖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屋买卖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屋买卖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首先,采用双方直接协商的方式。
这种方式在当前房地产争议解决领域中最为广泛运用,对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所遭受的权益损害事宜,购房者可采用语言乃至书面的众多形式与售房方直接展开对话,明确提出问题并研究剖析如何寻求妥善解决策略。
其次,若遇到困扰,购房者也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
在解决过程中,个体购房者相较于开发商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购房者可以将存在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事宜向地方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请求消费者协会给予援助,对相关的房屋纠纷予以调解并解决问题。
再者,购房者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作为另一个解决策略。
当然,这需要双方事先签署了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
购房者便能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自行签订的仲裁协议上约定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买卖双方各自都具备法律约束效力。
最后,如若以上几种途径依然无法解决问题,那么购房者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最终的解决方案。
经过一番协商和调解之后,如果仍然未能解决房地产争议,这时就只能借助司法程序,向有管辖权限的地区法院递交起诉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相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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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纠纷问题找谁
协商处理、调解解决、仲裁处理以及诉讼程序。1. 协商处理方法:购房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能够在和平共处和互信友善的原则下展开沟通与协商,从而顺利地化解矛盾及争议,这种方式无疑被视为最为理想且有效的处理方式;2. 调解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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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村房屋纠纷问题找谁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首先,协商处理乃是最为理想之解决方案。合同各方在保持良好沟通及互尊基础之上,通过彼此直接磋商了解并解决产生之矛盾冲突。其次,若合同各方无法形成共识且不愿接受协商方式,则可依法启动调解程序。
1w浏览2024-04-17
农村房屋买卖和过户问题2017父母从临沂农村搬到威海一农村,当时在村里买的房子,钱已经给了,写了契约,有证人签字画押也有村委的人签字画押,到后来卖房人迟迟不给土地使用证(好像是这个名),所以房屋一直没有在我父母名下,现在因为要搬迁户口,必须得有房子,想问,该怎样才能把房子过到父母名下?是去法院起诉还是怎样?求专业人士解答!
[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因为没有土地证,不能买卖不能过户。如果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买房人入住即可。相关知识——房产买卖的特征
一、买卖的对象是房产的所有权在民商事法律理论中,买卖是一种极为广泛和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人称为出卖人,依约支付价款并取得约定之物的所有权的人称为买受人。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产买卖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房产价金的行为。需要在此申明的是房产交易市场包括买卖、租赁、抵押、信托等交易行为,租赁是处分其使用权的行为,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的设定行为,信托是让渡处分权而保留受益支配权的行为。区分这几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有人就鱼目混珠将使用权转让混同于买卖,俗称“买使用权的房屋”,极易引起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而影响交易安全。切记买卖的标的物是“所有权”,是包含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在内的所有权,而不是租赁关系中的不包含处分权的承租权。
二、出卖人须有处分权《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在房产这个特定的买卖中,与种类物买卖不同,特定物具有唯一性,而可替代性有限,种类物则不具备唯一性而具备替代性,特定物的主人往往具有唯一性,这是物权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决定的。虽然房产这个特定物的主人们之间可能存在共有关系,但所有权只能有一个。出卖人须有处分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出卖人本身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并且其所有权并没有受到如优先购买权、共有权、抵押权等对处分权的限制;
第二种是出卖人是待售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但这个房产因为没有或尚不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预售的合法许可,也可以作为有权处分的出卖人,主要指正在开发楼盘或未竣工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
第三种是前两种出卖人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或行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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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问题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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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纠纷问题找谁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首先,协商处理乃是最为理想之解决方案。合同各方在保持良好沟通及互尊基础之上,通过彼此直接磋商了解并解决产生之矛盾冲突。其次,若合同各方无法形成共识且不愿接受协商方式,则可依法启动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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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买找谁解决问题
解决房地产争议,首先可尝试双方直接协商,明确问题并寻求妥善策略。若遇困扰,可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其调解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可选择仲裁,但需双方事先签署仲裁协议。最后,若协商、调解、仲裁均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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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因为没有土地证,不能买卖不能过户。如果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买房人入住即可。相关知识——房产买卖的特征
一、买卖的对象是房产的所有权在民商事法律理论中,买卖是一种极为广泛和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人称为出卖人,依约支付价款并取得约定之物的所有权的人称为买受人。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产买卖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房产价金的行为。需要在此申明的是房产交易市场包括买卖、租赁、抵押、信托等交易行为,租赁是处分其使用权的行为,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的设定行为,信托是让渡处分权而保留受益支配权的行为。区分这几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有人就鱼目混珠将使用权转让混同于买卖,俗称“买使用权的房屋”,极易引起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而影响交易安全。切记买卖的标的物是“所有权”,是包含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在内的所有权,而不是租赁关系中的不包含处分权的承租权。
二、出卖人须有处分权《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在房产这个特定的买卖中,与种类物买卖不同,特定物具有唯一性,而可替代性有限,种类物则不具备唯一性而具备替代性,特定物的主人往往具有唯一性,这是物权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决定的。虽然房产这个特定物的主人们之间可能存在共有关系,但所有权只能有一个。出卖人须有处分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出卖人本身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并且其所有权并没有受到如优先购买权、共有权、抵押权等对处分权的限制;
第二种是出卖人是待售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但这个房产因为没有或尚不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预售的合法许可,也可以作为有权处分的出卖人,主要指正在开发楼盘或未竣工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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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修路问题找谁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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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房地产争议,首先可尝试双方直接协商,明确问题并寻求妥善策略。若遇困扰,可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其调解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可选择仲裁,但需双方事先签署仲裁协议。最后,若协商、调解、仲裁均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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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村房屋纠纷问题找谁解决
分别为协商、调解工作、仲裁及诉讼审判。1、协商环节:购房者及其合同相对方均以和解、和睦为主旨,通过协商来化解矛盾及纠纷,此种方式无疑是最佳之选。2、调解环节: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合同当事各方可以寻求相关机构介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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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危房改造有问题找谁解决
在农村危房改造有问题可以找村委会或者当地的政府部门解决,一般政府部门会设立临时的组织机构负责危房改造工作。在农村,危房改造主要是针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及低保户,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可以向村委会提出危房改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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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问题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若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实施征地行为的政府,并没有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那么可以采取起诉等的方式处理纠纷。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处理纠纷,都需要收集相关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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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投诉,请联系质检站。需权威评估,找专业第三方机构。先与开发商沟通,再向规划局申请检验。争议时,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报告需法院审查,机构需出庭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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