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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应该判给谁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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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栾瑞轩律师在线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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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中如何确立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其指导原则如下所述:首先,当两个合同都尚未完全履行时,应当依循缔约在先的原则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其次,假如其中一方买受人已经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幺我们就需要遵循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将该房屋所有权判给已经实际拥有标的物的买受人;再次,如果两名买受人都没有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就必须按照占有在先的原则,将房屋所有权授予最早占用的那位购买者;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已完成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尊重及维护其已经实际履行的权利,把房屋所有权判给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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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应该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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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屋应该给谁
房产买卖中“一屋两售”问题,所有权认定方案为:先完成房地产登记及过户者拥有所有权;未完成者,先付款者获使用权;双方均未支付,则先签订买卖协议者获所有权。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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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应该判给谁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需遵循几个原则。若两合同未完全履行,先缔约者优先。若一方已取得物权,则物权优于债权。若双方均未取得,按占有顺序定。已履行义务一方应获保护。这些原则旨在公平解决争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1w浏览2024-04-17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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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应该判给谁
10w+浏览2024-07-26
一房二卖的房子该给谁
房屋买卖中“一房多卖”问题处理原则为:已过户的买家拥有产权;未过户但有预告登记的买家优先;无预告登记但已实际占有的占有者拥有产权。有效合同方可要求履行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合同方有权追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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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房屋应该给谁
房产买卖中“一屋两售”问题,所有权认定方案为:先完成房地产登记及过户者拥有所有权;未完成者,先付款者获使用权;双方均未支付,则先签订买卖协议者获所有权。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1w浏览2024-04-22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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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屋应该给谁
10w+浏览2024-07-26
一房二卖房屋应该归谁
可尝试与卖方进行友好磋商。在下列五种情况之下,买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首先,若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购房者在认购意向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其所承诺出售的房屋成功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交易双方未能顺利完成正式签约手续,那么该企业有责任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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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的应判给谁
一房二卖归属权处理原则:1.完成产权登记者拥有所有权;2.未变更产权时,预购登记购房者优先;3.双方均未办理手续,最初买受人优先。合法合同签署者有权要求卖方履约交房;可撤销/无效合同签署者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1w浏览2024-04-15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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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买家款应该打给谁
10w+浏览2024-10-01
小产权房一房二卖该判给谁
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若遇一房二卖行为,可报警处理,构成诈骗罪将受法律制裁。确定房子真正所属者可参考案例:两份合同均未登记,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为准;一份已过户登记,则该方拥有所有权;卖方失去所有权后出售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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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房屋应该归谁
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首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买家;当出现两人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屋产权便应当归属于已经进行预告登记的购买方;如果各方都未能办理过户以及预告登记手续的话,最终房屋的所有权将依据谁是最早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的消费者为原则来确定。
1w浏览2024-04-17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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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应判给谁
10w+浏览2024-07-25
房屋买卖后租房合同租金应该给谁
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应依约履行。无论房屋所有权如何变化,承租人需继续向原房东支付租金,直至原房东证明新房东已获得所有权。如承租人已知新房东身份,可按新房东要求重签协议,否则不得擅自更改支付对象或停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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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的房子该给谁
房屋买卖中“一房多卖”问题处理原则为:已过户的买家拥有产权;未过户但有预告登记的买家优先;无预告登记但已实际占有的占有者拥有产权。有效合同方可要求履行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合同方有权追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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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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