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青海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 最新修订 | 2024-09-18
8.3k浏览
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94人
专业处理房屋拆迁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屋拆迁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屋拆迁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首先是被誉为“房屋补偿费用”(亦可称之为“房屋重置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遭受拆迁的房屋所有者所可能承受的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每平方呎的价格进行计算。
(2)其次,对于那些因拆迁而失去短暂居所或者需要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居住者,他们有权获得“周转补偿费用”。
该费用的额度将依据被拆迁房屋居住者的生活需求以及临时居住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住者的人数进行月度补贴。
(3)最后,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居住者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政府还会给予他们一定的“奖励性补偿费用”。
至于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标准,则需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南通152****955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4****472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6****493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394人选择咨询律师
66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青海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7****64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7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5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1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5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7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2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5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6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1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2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2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1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5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8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8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6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0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5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7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0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8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7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5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4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5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4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1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5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0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3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5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1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7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3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7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4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0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2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4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2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5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0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4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1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1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178****399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78****785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1****145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2024威海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关于遇到威海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青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标准如下: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宿城区为每亩14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每亩1200元;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1w浏览2024-10-04
朋友的一个亲戚在青海,他们那边的房屋要被拆迁,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gt;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对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投票。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70%。得票率超过8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九条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四)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是:
  
(一)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月净利润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员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征收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计时点的本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四)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被征收人之后2个月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伪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w+浏览
海南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2024
根据我国规定。农村房屋拆迁新规定要求农村的其他土地或者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等都应该有相应的补偿。且相关部门应该得到国家许可之后才可以进行拆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青海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补偿费用"和"周转补偿"按房屋结构、年限和居住者需求评估,以平方米和人数计价。为鼓励配合,政府提供"奖励性补偿",额度由地方政策决定。
1w浏览2024-06-08
朋友的一个亲戚在青海,他们那边的房屋要被拆迁,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gt;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对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投票。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70%。得票率超过8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九条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四)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是:
  
(一)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月净利润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员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征收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计时点的本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四)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被征收人之后2个月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伪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w+浏览
上海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2024
根据我国规定。农村房屋拆迁新规定要求农村的其他土地或者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等都应该有相应的补偿。且相关部门应该得到国家许可之后才可以进行拆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青岛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 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临时住处,以应对应拆迁导致的居住问题,周转补偿费一般是以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
1w浏览2024-10-17
朋友的一个亲戚在青海,他们那边的房屋要被拆迁,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gt;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对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投票。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70%。得票率超过8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九条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四)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是:
  
(一)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月净利润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员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征收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计时点的本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四)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被征收人之后2个月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伪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w+浏览
青白江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青白江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成为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的,因为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的状况不一样,当地的人民政府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确定最终的补偿的标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青岛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 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临时住处,以应对应拆迁导致的居住问题,周转补偿费一般是以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
1w浏览2025-05-07
朋友的一个亲戚在青海,他们那边的房屋要被拆迁,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gt;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对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投票。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70%。得票率超过8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九条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四)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是:
  
(一)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月净利润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员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征收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计时点的本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四)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被征收人之后2个月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伪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w+浏览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青白江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青白江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1w浏览2024-09-28
朋友的一个亲戚在青海,他们那边的房屋要被拆迁,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gt;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对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投票。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70%。得票率超过8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九条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四)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是:
  
(一)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月净利润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员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征收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计时点的本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四)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被征收人之后2个月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伪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w+浏览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扬州135****3517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81****538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52****5186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80****393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6****1545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78****730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