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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房屋买卖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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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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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别形式的买卖合同,其特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彼此间预先达成共识,约定由预售方在约定期限内向预购方转让建成之后的商品房所有权;
预购方则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且按时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定。
在审理此类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时,必须密切关注下述几个要点:
首先,当生效条件成熟时,主体是否合格以及相关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订立合同时所需具备的缔约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约主体具有明确的限制,预售方通常必须是房地产开发商,也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因此,并非所有人都能够作为预售方来参与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亦须取得合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证书。
由于商品房预售环节实行了严格的许可证制度,预售方仅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那么他们与预购方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方可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出卖人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哪怕在提起诉讼阶段之前完备许可手续,也不能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其次,需确保合同的每一项内容都是双方真诚的意思表达。
第三,不得违背我国现行法例、行政法规及崇尚的公共利益
第四,保证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标切实可行。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已经确定施工推进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规划、装修规格说明、平面图或户型图表等实质性条款以保证合同如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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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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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22: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第22条法律效力的界定如下:若出卖方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与买受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但如出卖方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明,合同则有效。当事人若以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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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双方对未来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协议,预售方通常是开发商,需有法人资格和预售许可。有效性考察包括:主体资格合法(开发商持有相关证书)、合同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共利益、合同目标实际可行(如明确施工进度等)。无预售许可的合同无效,确保条款明确并能实现预期法律效果。
1w浏览2024-06-23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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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怎样
10w+浏览2023-09-01
商品房预售合同22: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第22条:法律效力的明确定义1.倘若开发商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约;然而,若能于诉讼发起之前顺利获取到此许可证明,则可认定该合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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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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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无法预知、防止或消除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重大社会动荡。若因不可抗力违约,并已采取防护措施并提供证明,违约方应享有部分或全部免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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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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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以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因此预售商品房是可以设定抵押的。那么针对具体情况,不同主体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如何,简言之,预售商品房抵押有效吗?下文会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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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法律效力确立的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未获证明前签订的预售协议无效,但若诉讼前取得证明,协议则转为有效。预售条件包括: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并获使用权证、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达总投资25%且明确施工进度与交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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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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