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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性质纠纷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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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男子所给予女子的彩礼问题,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些情况下,彩礼是由于具有包办或者买卖性质的婚约而产生的财物付款或以此为名义向另一方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
然而,此类支付财物的行为因其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禁止性条款,而被视为无效。
该法明确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婚姻自由进行干涉的行为;
此外,借用婚姻关系之名索要财物也同样被法律所禁止。
其次,在另一类案件中,婚约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根据双方情感发展程度,少量多次地向对方赠送价格相对较低的财物,以促进双方之间更为深厚的感情联系,从而进一步推动婚姻关系的确立。
这种赠予财物的行为并不依赖于婚约习俗,而是属于典型的人际交往行为,完全符合无偿赠与的定义。
最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婚约的一方可能会依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赠送金额较大的财物。
在此类场景下,赠予财物的行为不仅具备昆虫婚礼为前提的赠与性质,本质上更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无偿的赠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当男女双方内心真正期望男方能够走进婚姻殿堂时,这些财物在婚后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时,理论上说仍然可以追讨回来。
值得强调的是,若当事人只是简单地希望收回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但是却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话,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给予全面支持:
(1)双方虽然已领取结婚证书,但尚未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
(2)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但确实未能在婚后共同生活;
(3)在婚前支付的彩礼使支付人的生活变得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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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性质纠纷应如何处理
彩礼问题涉及包办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支付,我国《民法典》禁止此类行为。另一类是基于情感发展的小额财物赠送,属正常人际交往,非强制性。特殊情况下,大额财物赠送可能带有条件,如婚前支付导致生活困难,即使婚后解除,可追讨。对于未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因彩礼致生活艰难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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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性无能离婚要退彩礼吗
男方性功能不行的,离婚后不可以退彩礼。一般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支付彩礼导致男法生活困难的。遇到性无能离婚要退彩礼吗的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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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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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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