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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加重吗

#交通肇事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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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韩旭主任律师在线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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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交通肇事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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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严谨规定,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涉及到的交通肇事犯罪将会面临各种形式、轻重不一的刑事处罚
例如,假如触犯了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并引发重大恶性事故,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如致人重伤)、剥夺其生命权(如致人死亡)或者给公共及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那么肇事者将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然而,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他所面临的刑期将会进一步加重,最高可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肇事者因为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他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可以加重处罚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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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加重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事故后果及肇事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的重大事故可能导致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加重至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面临七年以上徒刑。这表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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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加重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事故后果及肇事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的重大事故可能导致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加重至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面临七年以上徒刑。这表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递增。
1w浏览2024-07-04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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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加重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事故后果及肇事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的重大事故可能导致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加重至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面临七年以上徒刑。这表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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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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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事故后果及肇事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的重大事故可能导致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加重至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面临七年以上徒刑。这表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递增。
1w浏览2024-07-05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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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么加重
交通肇事罪加重情形包括:逃逸、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超载、超速、校车或旅客运输超载超速、破坏现场等。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基本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重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特别恶劣则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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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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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醉酒加重吗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并无明确规定酒后驾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视为加重处罚事项,但此类行为无疑属于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因此,当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达到定罪标准)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且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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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如何加重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严重情况,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种典型的案件:首先,肇事者若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肇事者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举例来说,如果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跑,使得受害者因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最终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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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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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交通肇事罪加重吗
酒后驾车所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确有可能招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若司乘人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从而诱发了严重交通事故,那么该行为不仅将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而面临刑事指控,且鉴于其涉及到酒驾这一情节,其犯罪行为将会被视为应当予以从重惩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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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是加重犯吗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其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量刑时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果严重性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情节恶劣的,量刑会更重,但这不同于加重犯罪,而是量刑标准的严格化。总体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旨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1w浏览2024-06-02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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