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理方式,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或经办机构逾期仍未做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清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司法救济方式,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执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使社会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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