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仍需要父母承担抚养责任。例如,子女正在上中学或同等学历的学校,或者由于非个人主观原因,如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在这些情况下,父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