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收购要约的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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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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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收购要约的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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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股东还要掏钱出来吗
[律师回复] 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境中,股东是否需要掏钱这件事,那可真是得具体情况具体看待。就好比说,有个员工所在的公司要破产。假如这个员工作为股东,之前已经完完全全地履行了出资的义务,而且,也没有偷偷摸摸地把自己的出资给抽走,也没有滥用股东的权利去干那些违法违规的事儿,那通常情况下,就不需要再额外掏出自己的钱去填补公司的债务。这就好像是一个人已经尽到了自己该尽的责任,就不用再去承担额外的负担。
然而,如果这个股东存在没把出资给缴足,或者是用虚假的方式出资,又或者是偷偷把出资给抽走了等这些情况,那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就需要在他没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那个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比如说,他当初承诺出10万块钱,结果只出了8万,那在破产清算时,他就得把那少出的2万给补上。
另外,要是股东把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给混在一起,或者是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想方设法地去逃避债务,导致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这个股东可能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好像是一个人明明应该把自己的事情和公司的事情分开,却偏偏混在一起,那最后就得为公司的债务负责到底。所以,到底股东要不要掏钱,那可得好好分析分析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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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多少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根据《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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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法律对收购要约规定一个收购期间,一方面使被收购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判断和衡量,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不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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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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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就是前几天我面试成功了在网上找的,然后签了合同,还有顶岗协议,然后现在不太想去了,会不会违约
[律师回复] 签了合同和顶岗协议后不想去了,可能会构成违约,具体需视合同和协议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一般情况
- 若合同与顶岗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及相关违约责任,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算违约.
- 若合同与顶岗协议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以及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形,该违约金条款可能无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特殊情况
- 若用人单位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而你在服务期内不想去了,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若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且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了你经济补偿,而你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建议你仔细查看合同和顶岗协议的条款,若对违约问题存在疑虑,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
要约收购主要内容以及要约收购失败
1、收购失败者有义务返还受要约人已承诺售出的股票,承诺人有权撤销承诺。2、禁止收购失败者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发起收购。收购失败说明收购人资金不足缺乏实力,或表明了目标公司股东对收购者的不信任,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收购失败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发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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