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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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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般售楼广告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但并不属于购房合同当中的内容。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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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是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要约条件是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若是依旧不知道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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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有效力?
商品房销售广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于在通常情形下此类广告会被视为要约邀请,而以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需要在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且根据规定,即使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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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有效力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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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人员能探视吗现在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已经批准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候审的嫌疑人来说,他们并未受到任何拘押限制,因此可以直接与其取得联系,除非其身份为特定的不应与其接触或通信的人员。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循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擅自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私下会面或通信联络;
(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4)需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执照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若有违反上述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到需要对其进行逮捕处理时,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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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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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监视居住什么情况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均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旨在保证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和嫌疑犯能在审判中出庭受审。若在监视居住环境下服罪的违法者和被告人们符合如下特定条件的话,他们将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如果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再次,如果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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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受法律约束吗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明确将某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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