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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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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在线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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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和合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和尽责。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但是滥用职权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
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外;
还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才能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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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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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如何区分?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区分是在行为的特征和主体以及导致的原因都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说在行为特征方面的话,前者它主要是由于工作性的失误,而后者的话是主观故意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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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区别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1w浏览2025-02-09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的认定为;的也为。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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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10w+浏览2024-10-30
如何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主要有:行为性质上的不同、方式的不同、以及结果要件上的不同,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具体情况来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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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区别是: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二、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1w浏览2025-01-26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的认定为;的也为。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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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区别
10w+浏览2023-09-10
如何区分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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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w浏览2025-01-25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的认定为;的也为。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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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10w+浏览2024-10-04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什么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主观方面不同,危害行为也有一定的差别,滥用职权的话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但玩忽职守属于过失犯罪。不过,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都比较特殊,发现诸如此类做法的可以到监察委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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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和合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和尽责。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1w浏览2025-02-09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的认定为;的也为。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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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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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当事人员因为自己的一个工作方面的失误,而造成人民的利益,有重大的损害,并且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规定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话,它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罪名的规定,在客观的行为特征当中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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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1w浏览2025-02-19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的认定为;的也为。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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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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