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售楼广告能视为合同内容吗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12
6k浏览 3点赞
樊佳佳律师
樊佳佳律师在线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主办律师
5.0分服务:1181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同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答
能。
律师解析
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
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
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73条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南京135****316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7****275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8****483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612人选择咨询律师
36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售楼广告能视为合同内容吗
一键咨询
  • 176****73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1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3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2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7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4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2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7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1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4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3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0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3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6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4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7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7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2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5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3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6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5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4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6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0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4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5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4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0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7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7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7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3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8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5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5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0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5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3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8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2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5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2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7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7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1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7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3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177****539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2****365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7****838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构成违约吗
严格来说售楼广告内容应该属于要约邀请,一般在售楼广告不起眼的地方,开发商都会说明一切以实际为准,该广告仅仅为要约邀请,因此要是售楼广告内容最终没有被兑现的话,其实此时也不能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售楼广告能视为合同内容吗
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1w浏览2025-01-12
售楼广告中的内容开发商是如何兑现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8w浏览
售楼广告是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
10w+浏览
售楼广告是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售楼广告一般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7.5w浏览2025-01-03
售楼广告中的内容开发商是如何兑现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8w浏览
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么
根据法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要约。
1w浏览2025-01-28
售楼广告中的内容开发商是如何兑现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8w浏览
售楼广告是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w+浏览
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
售楼广告中的内容没有兑现的话就是属于违约情况,商品房的负责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可以和房主进行协商,通过改善或者补偿来达到房主的要求,但若是双方协商不成的,就可以进行诉讼解决。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顶部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盐城134****756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78****230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8159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77****971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5****1706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88****469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