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
被迫结婚的这种婚姻状况定性为可以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需要主动提出对婚姻请求撤销的申请,通常当事人可以由两种方式寻求救济:
(一)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受
胁迫而申请
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无效或
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可向
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能够证明受胁迫
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
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