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共同
出资购
买房屋、婚后共同
还贷,
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根据婚姻
存续时间以及出资、还贷情况大致有三种
处理方式:
(1)不考虑
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均等分割。这比较适合于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双方出资差不多的情况,此时均等分割体现了
公平原则。
(2)以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
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这种适合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相对较长,购房时使用一方婚前财产的价值较大的情况。
(3)按照购房时双方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所
还贷款则区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使用婚前财产还贷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方式适合于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或者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